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牧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农牧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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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工程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工程
加大“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扶持力度,继续实施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力争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对畜禽养殖优势区域和畜产品主产区的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和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重点抓好畜禽圈舍、水电路、畜禽标准养殖档案饲养与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建设。启动实施草原牧区生产方式转变工程。通过项目实施,加快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
(二)畜禽良种工程
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设,进一步增强良种供种能力,强化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推进畜禽优良品种选育,保障我国畜禽良种数量和质量安全。重点支持畜禽原种场、种公畜站、西部地区扩繁场和精液配送站建设,扶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禽新品种(系)选育,建设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和遗传评估中心。通过项目实施,加快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健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增强畜禽新品种选育培育能力,完善种畜禽生产信息和质量监测体系。
(三)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工程
按照统一协调、突出重点、各有主攻、优势互补的原则,着力加强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重点进行饲料安全评价基地、饲料安全检测和饲料安全监督执法等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部省市县职能各有侧重的饲料安全保障体系,基本满足饲料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饲料质量安全职责、保障动物性食品生产源头安全的需要。针对我国生鲜乳收购站点多面广,监管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建设国家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区域级和省市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站,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通过工程项目建设,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饲草料资源高效利用工程
继续实施秸秆养畜项目,在秸秆资源丰富和牛羊养殖量较大的粮食主产区,扶持开展秸秆养畜联户示范、示范场和青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秸秆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加工设备、畜禽养殖和秸秆饲料加工基础设施改造以及畜禽品种改良,增强秸秆处理饲用能力,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进程。推动实施优质牧草基地建设工程,支持建设百万亩苜蓿生产基地,提高优质粗饲料供给水平。支持建设饼粕、糟渣、糠麸等粮油食品工业副产品和草产品优质化加工处理示范基地,为饲料工业提供优质原料。支持建设主要畜禽品种的饲料生物学效价评价基地,提供饲料配方服务,推广精准饲养技术。
(五)草原保护建设工程
大力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实施退牧还草、草原防灾减灾和南方草地保护建设等工程,建设草原围栏,推进草原改良和人工种草。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大实施力度,完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加快重度退化草原的补播改良,恢复草原植被。推进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物资保障体系及指挥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防治应急反应能力。实施草原防火工程,建设物资储备库、防火站、指挥中心和防火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建设监控中心、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等设施设备。启动实施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进行重点保护。扩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工程,通过草地改良、人工种草等措施,合理开发草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促进草地植被恢复与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启动实施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结合国家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的实施,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区、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项目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和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地区的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恢复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重大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生产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保护草原生态,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加快畜禽良种化进程。继续对畜禽养殖和牧草生产机械购置给予补贴,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机械化。强化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护,持续增加资源保护经费,保护畜禽牧草种质资源多样性,推进畜禽牧草育种工作。深入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增加标准化养殖扶持政策投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畜禽优势产区的支持力度,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和范围。增加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加大抽检频次,提高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开展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物资储备和草原鼠虫害及毒害草防治,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继续支持开展畜牧业信息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生态、价格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二)强化金融保险政策支持
加强政策引导,拓宽畜牧业融资渠道。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创新金融担保机制,支持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畜牧行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稳步扩大生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提高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畜牧业稳定有序发展。
(三)健全完善畜牧业监测预警及宏观调控机制
立足畜牧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准确高效的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调度系统,健全监测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形势分析研判,完善信息发布服务和预警机制,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防范市场风险。在稳定生猪生产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在稳定奶牛生产方面,逐步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和利益联动机制;在稳定蛋鸡生产方面,探索建立通过调控种鸡生产减缓产业波动的有效机制。通过必要的政策手段实施生产干预,积极应对市场周期性波动,更好的稳定畜禽生产和市场供应,保障农民的合理收益。
(四)培养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型农牧民
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着力培养符合现代畜牧业需要的新型农牧民。随着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推进,高素质畜牧业人才的需求也持续增加,要利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工程、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等平台,切实加强农牧民的畜牧业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饲草料生产、畜禽养殖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管理利用
在坚持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坚持农地农用和集约节约的原则,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养殖场户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利用荒山、荒地、丘陵、滩涂发展畜禽养殖。